市工商已查处五起擅用奥标案件 提醒商家注意
发表时间:2008-3-31 浏览次数: 编辑:guilinlei 作者: 来源:
随着奥运会的临近,奥运经济持续升温。与此同时,许多不法商家和个人也借着“奥运风”大肆敛财,截止到目前,市工商局共查处了 5起擅自使用“奥标”的案件。 3月 28日,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对如何用“奥标”作了很多提醒,希望企业和个人要引起注意。
前不久,桂林一家零售商业企业在其相邻的户外商业广告旁同时挂出“迎北京 2008奥运”、“为奥运添彩”字样的条幅,市工商部门发现后,立即进行了查处。对此,工商部门认定其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(以下简称奥标)行为,责令撤除擅自使用奥标的条幅,并给予罚款。
截止到目前,市工商局共查处了 5起擅自使用奥标文字、图形的案件。
3月 28日,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,国务院颁布的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》规定“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,任何人不得以商业目的(含潜在商业目的)使用奥林匹克标志”。如果企业或个人将有奥标的条幅挂在商业广告旁,显然是出于商业目的,所以应当撤除。
据介绍,如果将奥标用于非商业行为,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,并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。企业或个人为宣传奥运会使用奥标是非商业使用,但如果企业赞助组织迎奥运活动,并在活动中出现企业的名称或标志,就属于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奥标,且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。
该负责人还说,任何机构或个人为商业目的使用任何奥林匹克标志,都应当取得相应奥林匹克权利人的许可。而主要的奥林匹克标志有:五环图案标志,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会徽,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商用标志,以及“奥林匹克”、“奥林匹亚”、“奥林匹克运动会”,第 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、徽记,第 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、会歌、口号,“北京 2008”、第 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、字样,企业和个人要引起注意。
最后,该负责人表示,鉴于“奥林匹克”标志的巨大影响力,今后几年内,奥林匹克专用权保护工作仍不可松懈,市工商部门将继续加大力度,对侵权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。